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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修订完成《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7-8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从201071日起施行,对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提高我国再保险市场国际竞争力,实现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

  一是根据新《保险法》,删除了原《规定》关于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符合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二是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避免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规避偿付能力监管。

  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

  四是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罚则,重新设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手段除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外,新增了撤销从业资格一项。

  五是调整了控制风险过度集中的相关要求。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80%,而非直接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80%;同时明确了上述要求只适用于财产险的比例分保。

  相关链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本文来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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