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注意观察期

发布时间:2010-10-8

 

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注意观察期

  200811月,周女士在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091月,不幸降临到周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肺癌。周女士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周女士在收集齐理赔所需材料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出乎周女士意料是,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的决定。保险公司方面的理由是:周女士的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对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表示不满,但周女士仔细阅读重疾险条款后发现,条款中确实有写着保险责任从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据了解,根据周女士的情况,虽然不能获得补偿,但可以得到之前所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也将同时终止。

  目前国内所有的健康险产品都设有保险观察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如人保健康的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太保的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等。而普通住院医疗保险的观察期分别为306090天不等,如永诚的永保一生医保计划观察期为30天,泰康的亿顺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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