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健康险理赔指南
发布时间:2010-10-8
理赔备齐单证看清指定医院
团体健康险的理赔遵循补偿原则,即对客户因为健康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一般来说给付的金额不大于客户自己支付的金额。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约定的医院范围内就医;保险公司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会对就诊医院做出约定,比如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保指定医院等,有时也会根据投保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某些具体医院做特别开放。团险客户出险就医前需看清指定医院,方能获得理赔。
提交团体健康险理赔申请时需要准备一定的凭证和单据,主要包括就诊门(急)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等;必要时还要提供有关意外事故的证明、工伤证明、第三方赔付证明、残疾鉴定证明等;如果是身故理赔,还要提供有关的身故证明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原始医疗收据作为理赔的凭证,一定要注意妥善保存。
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给员工投保了团体健康险,作为重要的员工福利措施。可是,由于团体健康险通常是由单位进行投保,很多人对于团体健康险的保障范围、理赔程序并不太关心,这就导致出险后提供的材料不足或者有误,进而影响理赔。 被保险人首先需要了解自己享有的保险权益,才能更好地获得保障。投保了团体健康险后,员工需要了解的主要为保险责任、保障额度、保障期限、除外责任,以及具体申报理赔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这些信息一般可以从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的员工手册上了解到。一旦出险,客户可以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咨询,或者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再进行相关理赔。 有的企业可能会同时向几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这在理赔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次使用医疗费用收据的问题。以中意人寿的团体健康险理赔为例,客户若同时享有多份健康险保障,须在索赔申请表上注明还需要向其它保险公司索赔,并在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的同时,附上复印件。若只是部分补偿医疗费用,且实际赔付比例低于50%的,将提供给客户费用分割单并退回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届时客户可凭费用分割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再向其他保险机构索赔。 由于团体健康险多适用于补偿原则,若保险公司已经全额给付医疗费用或实际赔付比例高于50%的,将不再退还费用收据。 业内专家指出,团体健康险客户可能平时并不十分了解有关保障和理赔的手续,忽视了一些细节,而这些细节往往会令理赔程序更费周折。为此须提醒广大团体健康险客户:为了顺利理赔,客户必须留意相应保障项目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对于以下细节应予注意: (1)了解哪些是公司所购团体健康险中指定的医院,必须要前往这些医院就诊,如果在指定范围之外,一般都不予理赔。 (2)在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在医院药房以外的机构购药的费用将不会获得补偿(如自行到社保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如果确实因为医院药房无该种药品,而需到外面购买,需由医院门诊办公室等部门加盖外配章。 (3)非本人就诊的费用无法得到理赔,因此不要让他人代诊。在此,也提醒一下,应仔细检查申报理赔的发票上的姓名是否与本人一致,如果不一致,基本上会遭到拒赔。导致这样的原因可能有:有些医院开具发票时可能将病人的姓名打错,或者本人姓名与投保时已不一致,因此客户必须在这些环节尽量细心,如有改名,须提供有关机构的更名证明或者户口本等,最好能及时通过自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告知保险公司做更新。 (4)无病症单纯开药:有的员工看病时让医生开一些与病情不相关的药品,以备病时用或保健。这样开出的药品以及相关费用将不会获得赔偿。 (5)无病症检查视同例行的常规体检,保险公司是不会予以报销理赔的。因此只有当客户有症状时进行的医学检查,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才能得到正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