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万蹊跷变脸41万 人保财险否认恶意承保

发布时间:2010-7-6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提高投保车辆的保额

●保险公司是否只需凭发票、无需对车辆进行实地考核就完成投保
 
   11月9日,记者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保户谭洪臣的电话,讲述了其通过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贷款买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缴纳车贷险的过程。他告诉记者,日前,他因经济状况不佳要求退保,结果被远航公司以拖欠保费为由告上法庭;后向保险公司要求退还超额承保保费又遭到拒绝。
  投诉无门的谭洪臣找到本报《天下保险》专刊寻求帮助。
  糊里糊涂购买车贷险
  谭洪臣在哈尔滨给几家公司做货物运输。2003年7月,他打算自己贷款买车做生意,于是找到了远航公司希望将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据谭洪臣称,当时,远航公司给他一份报价表,其中,他购买的货车的单价是28万元,车贷险保费2.2万元。
  “远航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车贷险必须一次性缴纳2年保费”,1台车1年车贷险保费是1.1万元,因此,谭洪臣需一次性缴2台车2年车贷险共计保费4.4万元。当时,谭洪臣觉得公司介绍的各项价格还算合理,于是拿着钱找远航公司办理手续。
  谭洪臣回忆道,接待他的是远航公司的财务人员,该财务人员告诉他,4.4万元保费太少,必须缴5.2万元,即1台车2年期保费2.6万元。谭洪臣当即提出疑问,为什么实际价格比报价表中增加了近4000元。对此该财务人员的解释是,公司会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多退少补”。无奈之下,谭洪臣只得临时向朋友借了8000元,才凑齐保费。
  “贷款买车的各项手续一直到10月才陆续办理完。”谭洪臣称,当时,他贷款的车已经行驶了近3个月,2003年10月,远航公司致电谭洪臣要求他立即到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于是,他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等证明赶到了远航公司。
  谭洪臣告诉记者,签订保单当天,房间里站了很多人,有保险公司的,也有银行的。刚跨进远航公司的门,工作人员就告诉谭洪臣,其他人的保单都已经签完了,只差他一份,所以,“我也就没有多想,就把保单给签了。”谭洪臣说,当时远航公司给他的是一份“空白合同”,他承认自己教育程度不高,对于保单的内容根本不了解,远航公司的人也没有详细地做过保单解释。
  41万保费是否超额谭洪臣以为,“签了单就没有事了”,没有想到收到保险公司寄出的正式合同后一看,他就傻眼了。谭洪臣告诉记者,条款规定的车贷险保费居然是1年1台车需缴2.2万元,这样算来,他2年2台车的保费就高达8.8万元。
  “后来我才知道,他们给我上的保险保额有41万多元。”谭洪臣指出,原先报价表上的保费是根据保额20万计算的,而实际缴纳的保费则是根据41万保额计算的,保险公司将他28万元货车的保额翻了一番。对此,谭洪臣十分不理解。
与此同时,谭洪臣向记者透露,远航公司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抬高保费,是希望获取更多的佣金。据谭洪臣称,远航公司就是从保户每年所缴保费中提取佣金,因此,将保额提高至41万元的保单,保户每年缴保费多出近1万元,其收取的佣金自然也就增加。
  对于“突飞猛涨”的保费,远航公司刘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道,谭洪臣与远航公司签订合同时,希望采取“少缴首付、多缴贷款”的方式买车。刘女士指出,谭洪臣所缴贷款越来越多,保费自然也随之增加。
  刘女士向记者透露,其实,远航公司已经帮谭洪臣代缴了1.3万元保费,但是,谭洪臣突然表示要退保,让远航公司十分为难。对此,谭洪臣的解释是:“我1年2台车赚的钱还不够缴保费。与其花那么多钱缴保费,不如退保算了。”
  双方仍处僵局2004年,谭洪臣与远航公司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远航公司以故意拖欠保费为由将谭洪臣告上了法庭。根据双方举证,最终法院判谭洪臣败诉。对此,谭洪臣表示:“我只是想退保,结果却被他们给告了。”
  而对于谭洪臣的退保请求,远航公司指出,由于谭洪臣的车在行驶过程中已经发生事故并出了险,因此,无法办理退保手续,但远航公司给出的理由,谭洪臣明确表示此前并不知情。
  日前,谭洪臣无奈之下向本报《天下保险》专刊律师顾问团成员李滨求助,李滨建议谭洪臣向保险公司提出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超额承保的部分无效,退还保险费7198.74元。
  为此,记者联系了代理谭洪臣车贷险的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公司法律部曲光。他向记者表达了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只是根据远航公司提供的发票进行保费厘定,不存在恶意承保的情况。至于超额承保的情况,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的,这意味着一旦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超额保单进行理赔。 目前,谭洪臣与保险公司的官司仍处于僵局。
 服饰城火灾 大众保险被判理赔
去年春节刚过,大康公司下属的共康服饰城4号馆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80余万元。事发后,大康公司向投保的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大众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纵容违规施工导致火灾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大康公司将大众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此案经上海市二中院二审后终结,大众保险公司被判支付大康公司保险赔偿款75.6万余元。
  2004年1月底,服饰城4号馆至5号馆之间的天桥改造工程由服饰城工程部经理管某发包给一名没有资质的个体户施工。同年2月10日晚10时许,一名无证施工人员在天桥上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由于违章操作,导致气割熔渣飞溅到4号馆的一店铺内,引燃铺内物品,酿成火灾。后由于大众保险公司对大康公司提出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从而引发诉讼。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大众保险公司支付大康公司保险赔偿款75.6万余元。
  大众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认为,共康服饰城4号馆火灾的起因是由于服饰城经理管某擅自将改选工程发包给无证人员施工,未尽管理责任所致,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证明,火灾并非大康公司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大众保险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大康公司存在故意纵容行为。因此,大众保险公司对大康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大众保险公司应如约承担赔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汽车划痕揭出保险空白
 
家住张店城中小区的张先生几天前碰到一件十分窝火的事,刚买不久的爱车一夜之间多了好几处1米多长的划痕,并出现了掉漆现象。幸好该车早已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最终根据“车身划痕险”赔偿。
  张店区联通路上的一家汽车修理厂提供了另一个事例:也是不久前,一辆新车停在小区,被人又砸又划,车身好几处凹进去,整个车身都花了,最后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据车主说是因为车身有明显的碰撞痕迹。
情况类似,为何结果不同?是投保误区,还是保险条款漏洞?笔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笔者采访了几家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根据他们的说法,仅入了“车损险”的,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对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另外,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及在此过程中造成的车身划痕,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而对于入了“车身划痕险”的车主,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如此一来,问题就出在对“碰撞痕迹”的界定上。根据上述条款,一旦出现有明显碰撞痕迹而又属于恶意划痕,从条款来看,无论是“车损险”还是“车身划痕险”,都不会将其纳入理赔范围。如此一来,只有车主自己掏腰包“埋单”。
 


“公交乘车险”完成首例索赔
 
据证券日报报道,新华人寿江苏分公司去年底至今卖了4万份的“公交乘车险”日前完成了首例索赔。卫女士(化名)成了5元“公交乘车险”首位获赔人。
  据了解,卫女士今年1月份为公交IC卡充值时购买了一份“公交乘车险”。5月24日下午,在乘公交车出门办事时,因为司机的一个急刹车跌倒在地,她的右手无名指受伤,到医院治疗花了400元钱。此后她打电话到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给出明确答复:可以赔,请她尽快准备好理赔资料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卫女士于近日顺利拿到了近300元的保险赔款,成为5元“公交乘车险”理赔第一人。
保险公司也会抵赖吗?
 
保险公司拖欠维修费两年 修理厂数十次追款未果
  2005年8月3日早,北京,暴雨。
  北京铁马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姚飞依旧冒雨驱车前往北京著名的桃乡——平谷区。虽然 正是桃子收获的时节,但姚先生却丝毫没有摘桃的兴致。
  将近两年的时间,连姚先生自己也数不清到底来了多少趟平谷。每次来都不是为了游山玩水,而是直奔人保平谷支公司。
  1.6万元维修费一拖就是两年
  事情发生在2003年6月19日。
  驾驶万丰SUV的司机在劝阻另外两个在路边争吵的司机,不料反倒使其中驾驶130货车的司机将矛头转移到自己头上,情急之下,130货车司机故意用自己的车将万丰车撞坏。
  2003年6月20日,撞坏的万丰SUV被拖到北京铁马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作价,万丰SUV的维修费用合计为1.6万元。凭借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修理厂开始维修万丰SUV。
  2003年8月初,万丰SUV修好,但万丰SUV所投保的人保平谷支公司却没有支付维修费用。无奈之下,修理厂只好把修好的车暂时扣留。
  直到2003年12月19日,车主向修理厂提交了书面说明,同意协助修理厂向保险公司索要维修费。2004年1月,人保平谷支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维修费在2004年2月18日支付。鉴于双方的证明,修理厂将修好的万丰SUV交给了车主。
  但是,这笔1.6万元维修费却由此一直拖欠到现在。也就是从这时起,姚先生开始了他的追款之路。
  每次的答复都是“马上就赔付”
  车开到平谷,雨也渐渐小了。大约十二点半左右,姚先生来到了人保平谷支公司大门前,但大门紧锁,保安告知下午一点半才开始办公。随后姚先生在附近的饭馆吃了顿便饭,从饭馆出来姚先生直奔人保平谷支公司,虽然天已放晴,但接下来的结果却让姚先生的心情怎么也放晴不了。
  姚先生来到了理赔部刘经理的办公室。见面后,两个“老熟人”就聊了起来,显然接触了不止一两次。但一说到“正事”,刘经理显得十分苦恼:“只要是总经理批了,我们肯定会照办。我们只是具体办事儿的,做不了什么主。总经理今天到代办处办事儿了,我看你们还是改天再来吧。”
  从人保平谷支公司的办公楼出来,姚先生一脸郁闷。他开始给刘总经理打电话,果然他在北京城区的代办处,得知是两年前万丰SUV的事儿以后,他以种种借口拒绝了姚先生。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这次姚先生又白跑了一趟。
  记者与人保平谷分公司北京代办处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他对记者说,姚先生刚刚和他因此事通过电话,这笔维修费用应该很快就能赔付给修理厂。
  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北京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湘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保险公司确实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赔付维修费用,修理厂也表示同意,那么修理厂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维修费用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在支付了上述维修费用后,向130车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本案表面上看只是一个修理费的赔付问题,但内在的法律关系还是比较复杂的。修理厂与保险公司之间是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修理厂与万丰车主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万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万丰车主应是维修费用的支付义务人。
  另外,本案中发生了债务转让的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赔偿维修费用,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债务转让的规定,万丰车主应承担的债务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就成了维修费用的支付义务人。
  而本案中,维修费用损失的最终赔偿义务人应当是130车一方。万丰车主既可以直接起诉130车一方,也可以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先期赔偿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向万丰车主赔偿或直接向修理厂支付维修费用后,向130车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有关损失。而由于130车一方是驾驶员故意造成的万丰车损坏,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属治安案件。因此,即使130车主购买了有关保险,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的,所有与此有关的损失应由130车一方承担,至于是由驾驶员承担,还是由130车主承担,就需要其提供相应证据进行甄别了。
  修理厂每年损失都在6万元以上
  回来的路上,姚先生向记者吐了一路的苦水。
  他对记者说,他的修理厂每年各种呆账、死账至少要在6万元以上,其中由于保险公司拖欠的费用占相当大的比例。比如说,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变更后没有及时明示,再加上客户的不配合种种原因,使很多事情到了最后就变成保险公司、客户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姚先生还向记者表示,如果这笔维修费用再要不回来的话,就要以法律手段来解决。
  保险公司不“保险”
  姚先生的遭遇不能不让人这样想:难道这年头连保险公司都不“保险”了?事实上,近年来保险公司拖欠保费的事情屡见不鲜。
  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中得到赔偿。可保费交了,事故出了,赔偿却一拖两年至今未果。
  当今,诚信为本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经营宗旨。而保险公司拖欠保费的事件,也从另一个侧面暴露了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漏洞。我们很难想像,一个自身管理上漏洞百出的企业,如何实现它的诚信。
  但管理上的漏洞绝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拖欠保费的借口。在诚信时代,我们呼唤每一个社会成员拿出自己的诚信来以诚相待。
  按说,保险公司在支付了维修费后有向130车一方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事情就可以得到圆满解决。但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迟迟不赔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130车一方的追偿很难实现。因为事先预见到追偿不能实现而拖欠应当赔付的维修费,这种行为我们很难说是诚信的。
首例死者家属告保险公司案开庭
大货以挂靠公司名义投险 肇事后挂靠公司注销———
  大货车主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投保三者险后把人撞死,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死者家属26万余元损失,就在法院判决前,车主挂靠的公司 被注销。索赔无门的死者家属把为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昨天,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交通肇事受害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者险的案例。据有关人士介绍,由于新交法第76条没有明确规定三者险赔偿的途径,今后此类纠纷会越来越多。
  2003年3月,代某购买了一辆大货车,代某把车挂靠在大兴区交通运输公司一分厂(后更名为世纪行储运公司),并以该厂名义为大货车投保了10万元三者险。2004年1月20日,代某驾驶大货车在河北涞水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大货车司机代某负全责。2004年11月20日,涞水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大货车司机代某有期徒刑两年附带赔偿死者家属26万余元。但是此时世纪行储运公司已被工商局核准注销。死者家属难以索赔,直接把为大货车投保的中财保险公司大兴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给予赔偿。
  昨天,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的世纪行公司已注销,要求赔偿三者险的主体已经不存在。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该案是新交法实施后遇到的 
保险中介迎来发展“黄金期”
  
出差遭抢受伤 保险公司要赔
 
  一家工厂的员工在 保险 合同期限内因公外出收款,结果回家路上遭抢劫受伤,保险公司认为此为其自己跌伤而非因公受伤,故拒绝赔偿。近日,禅城区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该厂支付保险赔偿金21747.30元。
   2002年11月8日,佛山澜石一陶瓷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该厂员工从事合同载明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厂方根据雇佣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仅一个月,该厂员工梁某便受伤住院1天,共花费医疗费19434.30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该员工是自己跌伤,不是因公受伤,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还称,即使要赔偿,依照社保条例的规定,医疗费应该扣除自费药部分,伙食费按三分之二的比例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9日晚,梁某受厂方指派外出收取货款后,回家途中遭遇抢劫而受伤。2003年6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梁某为工伤。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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